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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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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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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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復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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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