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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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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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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復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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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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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11 條規定:「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