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9.29
廢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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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按其原敘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任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敘級之規定選擇其起敘之俸級。
轉任人員曾依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提敘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較高職等或較高官等之任用資格。
轉任人員依前項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若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且在前條資位所比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轉任人員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較高職等或較高官等之任用資格後,如尚有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俸級一級,至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其超過部分之年資,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如仍有剩餘之年資仍予保留。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行之。
轉任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復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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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9.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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