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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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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如果之後再轉任非交通行政機關的職務,仍然需要重新審查其資格。這項規定確保了人員轉任後能夠適應新的職務和環境,同時也讓相關單位能更有效地管理人事任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即使法律定義了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但仍然確保了轉任後的相關審查和程序。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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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8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