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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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如果之後再轉任非交通行政機關的職務,仍然需要重新審查其資格。這項規定確保了人員轉任後能夠適應新的職務和環境,同時也讓相關單位能更有效地管理人事任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即使法律定義了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但仍然確保了轉任後的相關審查和程序。
- 行政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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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