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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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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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9條,轉任人員在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這是確保轉任人員的資格及相關文件完整的規定,這樣有關部門可以更正確地進行任用審查。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資料,原告於調任交通部專員時依相關對照表規定,合理地核敘為薦任第八職等,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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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