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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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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9條,轉任人員在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這是確保轉任人員的資格及相關文件完整的規定,這樣有關部門可以更正確地進行任用審查。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資料,原告於調任交通部專員時依相關對照表規定,合理地核敘為薦任第八職等,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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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9 條規定:「轉任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資位證書及有關證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