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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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列規定審定資格: 一、業務長、技術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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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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