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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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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列規定審定資格: 一、業務長、技術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這超出了我的知識範圍。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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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列規定審定資格: 一、業務長、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