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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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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按其原敘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任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敘級之規定選擇其起敘之俸級。 轉任人員曾依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提敘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較高職等或較高官等之任用資格。 轉任人員依前項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若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且在前條資位所比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轉任人員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較高職等或較高官等之任用資格後,如尚有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俸級一級,至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其超過部分之年資,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如仍有剩餘之年資仍予保留。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

  • 行政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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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5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按其原敘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任公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