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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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6 條,對於已具有相當職務一年以上的交通事業人員,應予以實授;而未滿一年的交通事業人員,則可以將轉任前相當職務之年資合併計算,期滿後再予以實授。這項規定在審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具有明確的適用規定,以確保其同等對待。 **參考資料:**依據裁判要旨內容,示例是原告於調任交通部專員時依該對照表規定,高員級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係相當行政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並採其相當職等年資,乃核敘為薦任第八職等,符合該條所述情況。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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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