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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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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確屬相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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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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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名詞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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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