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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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2 條所指的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是指其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或相當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並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的歷經程序而言。這表示轉任的職務必須符合相應的組織法規要求,並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 範例: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和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某交通事業人員轉任為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必須符合該組織法規中相應的官等和職等要求,並獲得交通部和銓敘部的認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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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