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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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第7條,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應設專管機構辦理,並明訂了主管人員的任免和指揮監督的程序。除了設於戰地最高行政機關內的主管人員由銓敘部依法任免考核及指揮監督外,其他各機關人事人員的選派則得由該管行政長官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台灣行政院政風處網站所提供的資料,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的訂定是為了因應國家戰時狀態下,戰地行政體制的需要,確保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能夠有效運作。這個法條的設立目的在於保障戰地行政體制的穩定運作,並確保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行政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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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