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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08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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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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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之選派,如適用法定資格有困難時,得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斟酌該管地區實際情形,並按職務上必要之學識經驗才能體力等標準,就左列各款人員選派之: 一、隨軍前進之戰地工作人員。 二、原在敵後之我方工作人員或游擊人員。 三、各機關儲備登記人員。 四、陷留匪區之我方忠貞人員。 五、反正立功人員。 六、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及其他志願或適於戰地工作人員。 凡經考銓合格人員,願赴戰地服務者,得儘先優予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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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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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選派後之考,除特殊功過隨時獎懲外,得由該管行政長官參照法定辦法及程序辦理,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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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因公殉職或傷殘者,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從優擬定標準撫卹救助之,並報由上級機關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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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應設專管機構辦理,其主管人員除設於戰地最高行政機關內者,由銓敘部依法任免及指揮監督外,其餘各機關人事人員之選派,得由該管行政長官,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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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選派人員,於該管地區恢復常態時,除具有法定資格者照選派等級予以晉敘外,其餘未具法定資格者,得就其原任職務及服務成績,由考試院從優銓定其任用資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