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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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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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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