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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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之去職分左列五種: 一、停薪留資: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之事故離職而停止支薪者。 二、辭職:自請辭去職務者。 三、解職: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解除職務者。 四、停職:依服務獎懲條例或考績條例之規定,停止職務者。 五、開除:依服務獎懲條例及考績條例之規定,開除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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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家銀行職員之去職分左列五種: 一、停薪留資: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之事故離職而停止支薪者。 二、辭職:自請辭去職務者。 三、解職: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解除職務者。 四、停職:依服務獎懲條例或考績條例之規定,停止職務者。 五、開除:依服務獎懲條例及考績條例之規定,開除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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