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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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資之限期由總行、局、庫視職員疾病,或離職事故之輕重,及在行、局、庫年資之深淺,服務成績之優劣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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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停薪留資之限期由總行、局、庫視職員疾病,或離職事故之輕重,及在行、局、庫年資之深淺,服務成績之優劣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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