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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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資之職員,在核定期間內,得申請回行、局、庫服務。但屆滿核定期間,仍未申請者,以辭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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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停薪留資之職員,在核定期間內,得申請回行、局、庫服務。但屆滿核定期間,仍未申請者,以辭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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