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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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如遇升降、轉調及去職等動態,應報銓敘部登記;其因升職而適用之資格條款有變更時,應另送任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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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如遇升降、轉調及去職等動態,應報銓敘部登記;其因升職而適用之資格條款有變更時,應另送任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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