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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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行、局、庫現任職員,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由各總行、局、庫送銓敘部登記,並於一年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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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行、局、庫現任職員,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由各總行、局、庫送銓敘部登記,並於一年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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