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三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二、經高等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任重要職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良者。 五、現任或曾任四等職員二年以上,並支四等最高級薪,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
回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