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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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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二、經高等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任重要職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良者。 五、現任或曾任四等職員二年以上,並支四等最高級薪,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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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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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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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6 條規定:「三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