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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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良者。 三、曾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充練習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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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良者。 三、曾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充練習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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