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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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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的現職人員,如果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就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為止。 舉例:在一個機關施行新的人事制度前,某員工是以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為依據被雇用的,但在新制度下因未具備相應的任用資格,根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該員工就不得改任,但可以繼續在原有職位上工作直至離職為止。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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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