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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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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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的現職人員,如果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就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為止。 舉例:在一個機關施行新的人事制度前,某員工是以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為依據被雇用的,但在新制度下因未具備相應的任用資格,根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該員工就不得改任,但可以繼續在原有職位上工作直至離職為止。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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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