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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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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
審定
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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