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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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