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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依有關法規審定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等人員,仍依各該原審結果,改任為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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