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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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人員,比照本辦法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九各條有關規定改派為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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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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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