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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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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績升任委任第二職等,應先經公務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
  2. 2.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或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以原經審定之職等改任;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遇缺均應就其雇員職務優先調整為雇員職稱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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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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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9 條規定:「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績升任委任第二職等,應先經公務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