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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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2條,此法規定了本法施行前的條件,即指經銓敘機關依法審定簡薦委任(派)及分類職位第一至第十四職等現職公務人員,在這樣的情況下,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改任。這在實際中意味著當現職公務人員符合這些條件時,就應該按照該法的規定進行改任。例如,如果一位現職公務人員是簡任或委任職位的第十四職等,那麼根據這個法條,他們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改任。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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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