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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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