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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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三條規定了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的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應依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這意味著公務人員在改任的過程中,需要參考相關的對照表來確定新的官等、職等。 這條法規也涉及到現職公務人員的合格實授情況,其具體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所公布的相關資料。例如,適用「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時要注意考慮到現職公務人員原本的職等和改任後的職等相符的問題,需要確保改任後的職等在相應的職務範圍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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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