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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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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於實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核定暫以第十職等或第六職等改任,現仍在職者,如該現職最高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亦為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者,仍暫准以簡任第十職等或任第六職等改任,但遇缺應優先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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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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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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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7 條規定:「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於實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