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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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
- 2.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所任工作項目、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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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