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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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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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而職務說明書之修正程序,則應依照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4 條規定,當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從原本負責一項工作轉為負責另一項工作,則應依程序修改其職務說明書,以反應其實際工作內容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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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