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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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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而職務說明書之修正程序,則應依照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4 條規定,當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從原本負責一項工作轉為負責另一項工作,則應依程序修改其職務說明書,以反應其實際工作內容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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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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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4 條規定:「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