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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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考試及格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格,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用人機關分別情節,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試用成績特優者,得縮短試用期間,惟試用不得少於六個月。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試用: 一、曾在公務機關擔任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歷一年以上者。 二、具有較高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以較低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者。 先予試用之技術人員合於「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規定者,得充任各級技術主管職務。但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於初任技術人員一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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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初任技術人員的試用相關要求。根據該條例,根據這項法規,經依法考試及格的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可以先予試用一年。如果試用期滿成績及格,則可以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若成績不及格,用人機關可以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延長後仍不及格,則應停止試用並解職。特優成績者可以縮短試用期間,但試用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此外,根據法規,具有左列情形之一的初任技術人員可以免予試用: 1. 曾在公務機關擔任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歷一年以上者。 2. 具有較高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以較低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者。 這些規定是針對初任技術人員的試用和任用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以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和確保其能力符合職務需求。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惟名詞
-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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