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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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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原考試法或公務人員考試法律所舉辦各類公務人員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指擔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類職系之職務,經銓敘機關審定為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經審定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本條例施行後,經改任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資格經審定為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依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於本條例施行後,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考績升等」,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前項第一、二、三款經審定以技術類職系合格實授之人員,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原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高一官等或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二、前項第四款經改任為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考績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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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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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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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原考試法或公務人員考試法律所舉辦各類公務人員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