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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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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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10 條 (85.06.17) ,本訓練是由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之授權會同行政院所訂定,屬於具有補充法之效力。另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8 條(85.10.16),本訓練是依法律規定行之。相關範例為上訴人主張考選部應遵守先前的1年任職年資,但根據法條修正,將任職年資改為3年,因此上訴人的主張被判為無理由。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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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