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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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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此訓練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例如保訓會資料或文官學院相關法規或公告,以及最新的相關法案或修正案法規文件作為參考資料。由於我們這邊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具體參考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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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