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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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 2.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 3.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薦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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