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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2.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3.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薦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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