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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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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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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5 條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