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
- 2.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
- 3.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一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該條主要規定了具有哪些資格的人員可以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訓練。根據條文,具有經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在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的人員,以及具有特定教育背景和相應工作年資的人員,均可參加本訓練。此外,條文還規定了資格條件的採計截止日期以及不能作為考績、年資等因素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要旨內容,有關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滿三年之計算,其具體細則已經被明確解釋,這些細則可以作為釐清相關資格條件的參考。 另外,該條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對於公務人員的晉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因此需要遵守相關法規規定,並且不能濫用考績、年資等因素作為考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