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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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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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7條的規定,保訓會可以根據當年度預定的訓練人數和各主管機關提供的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照調訓比例來分配受訓名額,并且加列百分之十的備選名額。如果分配的受訓名額不足一人,也可以在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年度預定的訓練人數為100人,而各主管機關提供的符合受訓資格人數為120人,根據調訓比例和備選名額的規定,保訓會可以按照相應的比例來分配受訓名額,並且在分配不足一人的情況下進行累計計算。 參考資料來自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7條,並且這項規定的舉例符合最新修訂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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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