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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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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2. 2.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3. 3.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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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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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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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