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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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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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 15-2 條,參加課程測驗,如果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情事,應該依法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根據此法條,警佐警察人員在參加課程測驗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有任何舞弊或違規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有證據顯示警佐警察在測驗中有舞弊行為,根據此法條可以扣除其分數或不予計分,以懲處違規行為。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維護測驗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並確保參加者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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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