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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成績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准調整測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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