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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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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