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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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十年,或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專修科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八年,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六年。
- 2.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
- 3.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一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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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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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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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