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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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遴選機關、學校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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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7條的規定,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遴選機關、學校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如果分配的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可以在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這段法條規定了保訓會在分配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名額時,需要依據遴選機關或學校提供的受訓資格人數以及預定的訓練人數進行分配。如果分配的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則在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這條法規的相關範例可以參考特種考試警察人員的訓練名額分配情況,並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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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