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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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評量規定、成績計算方式,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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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評量規定、成績計算方式,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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