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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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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報請事業機關(構)轉交通部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因故經核准中途離訓者。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者。 四、曠課者。 五、冒名頂替者。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者。 七、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違反相關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者。 八、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2.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3. 3.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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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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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報請事業機關(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