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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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 2.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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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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