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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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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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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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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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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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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