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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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第十五條之二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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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3 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被取消當年度的受訓資格。具體來說,可能的情況包括未按時報到或獲得核准後離開、請假或缺課時數超過規定比例、曠課、冒名頂替、對訓練機關、學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以強暴脅迫等情況,以及其他行為涉及品德操守不良且情節嚴重的情況。該條規定的具體實施可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相關通知函或法規修訂文件等。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脅迫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五條之二條文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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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