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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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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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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