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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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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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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