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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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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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3條的規定,訓練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或大學校院辦理。根據參考法條中的《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文官學院為公務人員的訓練單位,因此符合上述法條的規定。例如,根據法條規定,國家文官學院的副研究員職務是透過簡薦委制任用及聘任的,並且在執行常務業務時,符合公務人員的身分屬性。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文官學院可以作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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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