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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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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3條的規定,訓練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或大學校院辦理。根據參考法條中的《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文官學院為公務人員的訓練單位,因此符合上述法條的規定。例如,根據法條規定,國家文官學院的副研究員職務是透過簡薦委制任用及聘任的,並且在執行常務業務時,符合公務人員的身分屬性。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文官學院可以作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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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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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